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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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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带资搞建设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5]82号

  【发布日期】1995-09-21

  【生效日期】1995-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带资搞建设的通知

(粤府[1995]8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基本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顾宏观经济大局和自身实际,在施工项目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违反基建程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盲目上新的开工项目,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致使资金拖欠严重,建设效益欠佳,并造成新的“三角债”,加剧了通货膨胀,干扰了国家经济建设。对此类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计划部门必须按国家要求严格控制基建(含房地产)投资规模,把好立项和新开工项目审批关。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不予立项;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建材生产(经营)或设备生产(经营)企业货款的建设单位,不得上新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应报上一级计划部门备案。

 二、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建设资金并存入建设银行,建设主管部门凭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和建设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办理基建报批手续,资金不足的不予办理。

 三、任何建设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投标、施工,不得拖欠工程应付款;施工单位不得承诺带资施工,不得拖欠建材、设备生产(经营)企业的材料、设备款。

 四、本通知发出前,因施工企业带资搞建设,造成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施工单位拖欠建材生产(经营)企业材料、设备款的,拖欠期间,要按当时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利息;对久拖不能还清欠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对欠款单位处以罚款,或以建成的建筑物及企业资产抵押欠款。

  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防止新欠款问题,按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工程款拖欠工作和防止新欠的通知》(建建[1994]279号)执行。

 五、今后,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发生资金不足时,由省政府协调解决;各市、县政府主管建设的项目,如出现资金困难时,由市、县政府协调解决。各单位建设的项目,因资金不足而影响工程建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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