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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文明小区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7]244号

  【发布日期】1997-10-16

  【生效日期】1997-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文明小区经费问题的通知

(深府(1997)244号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设安全文明小区是搞好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的重要措施。经过两年多努力,这项工作已经取得显著的成效,创建了一批治安稳定、风气良好、环境优美、服务完善的安全文明小区(以下简称小区)。随着小区建设逐步纳入正常管理运作,一方面,小区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一些小区管理中又存在着收费行为不规范、经费使用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为了保证小区建设资金的筹集和投入,巩固和发展小区建设已取得的成果,必须理顺小区现有收费项目,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使其经费运作逐步形成良性循环机制,并向“社会化、企业化、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体制过渡和转轨。为此,特就安全文明小区建设管理中有关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区经费的构成及来源

  小区经费分为创建经费和日常的综合管理服务费。

  创建经费指小区创建阶段按小区建设“五条标准”,用于小区基础设施(人防、物防、技防、文化、教育、娱乐)方面建设的费用。

  综合管理服务费由原有的小区管理服务费、卫生费、消杀费及新增的保安服务和精神文明服务收费构成。主要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绿化、卫生、消杀、道路、治安防范等项目的运行维护及提供利民、便民服务和开展精神文明活动的费用。

  小区经费按照“四个一点”(即政府财政拨一点,受益单位出一点,居民住户出一点,开展便民服务解决一点)的原则进行筹集。其中,市、区财政对全市规划创建的小区,分别一次性投入启动资金(每个小区,市财政3万元、区财政2万元);受益单位和居民住户按照有关规定或协议缴纳;对自愿进行额外的经济投入者,政府予以鼓励,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创建小区工作乱摊派、乱拉赞助或谋取私利。

 二、小区经费的收取及管理办法

  根据我市目前小区的具体情况,小区经费的收取及管理分为两类进行:

  (一)已实行一体化物业管理(即该小区统一由单一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综合管理)的小区,由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和使用小区综合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为:

  1、政府福利房、微利房住宅小区按市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1997年度,多层住宅按每平方米0.35元/月、微利房高层住宅按每平方米2.60元/月收取,福利房高层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住宅局会同物价局另行确定。

  2、其它商品住宅小区、商住楼宇、写字楼、工商业小区按照市政府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类指导标准》,由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产权的停车场、洗车场、小门店、游泳池等公共配套设施统一由小区管理单位经营,其收入作为小区综合管理服务费的补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占用小区内的公共财产、财物和设施,或利用权力压价承包停车场和租用小区内房屋,损害小区居民的利益。

  凡已获得市级“安全文明标兵小区”、“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称号的小区,收费标准可以上浮5%,获得省级优秀物业管理单位称号的可以上浮10%;获得国家级优秀物业管理单位称号的可以上浮20%。以上称号在本年度内一次性以最高称号为准,3年内有效。

  (二)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小区确需收费的,根据小区服务项目,参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类指导标准》,由该小区主要管理单位(如小区安全文明建设办公室、物业公司、居委会、村委会)与小区有关单位协商提出收费意见(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方式、使用方法、监管措施等),报区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小区要逐步向物业管理一体化过渡。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类指导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宅局另行制定。

 三、小区经费的使用和监管

  小区经费收取和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合理、公开、适度、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专款专用,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小区内的单位和群众公布,并接受监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该项收费截留、挪用和收取其它费用。小区经费使用情况由住宅局、物价局和小区办公室监管,审计局对其进行抽样或重点审计。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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