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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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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关于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办[1996]15号

  【发布日期】1996-03-05

  【生效日期】1996-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关于整顿

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1996)15号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有关单位:

  市贸发局《关于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和全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电话会议精神,对供销社农资系统的化肥供应情况和全社会化肥生产、进口、流通各环节进行全面整顿。以降低化肥流通费用,稳定化肥销售价格,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深圳市整顿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郭荣俊(副市长)

  副组长:魏锦魁(市贸发局副局长)

  成 员:陈毓龄(市农业局副局长)

      聂振光(市工商局副局长)

      黎伯良(宝安区副区长)

      张礼铜(龙岗区副区长)

      刘禄基(市贸发局)

      邹伯春(市农资公司)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贸发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刘禄基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整顿工作的几项内容

  (一)取缔非法经营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的活动;

  (二)打击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的经营者;

  (三)制止擅自涨价和乱收费;

  (四)纠正把农资门店承包给个人经营的行为。

 三、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3月5日前,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宝安、龙岗两区供销社,参照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逐条进行自查和整改。

  (二)3月6日至4月底,企业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要认真做好总结,并用书面形式向市协调小组报送总结报告。市协调小组将组织对经营化肥的企业进行核查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注销。同时,各有关企业要作好准备,迎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几点要求

  (一)要落实加强农资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1.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是专控专营商品,除市农资公司批发和宝安、龙岗两区的供销社批发零售结合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现已经营的,要停止经营,由工商部门取消其经营范围。

  2.市农资公司是我市化肥、农药独家进口代理机构,其他单位不得进口。

  3.我市农业专业公司和来料种植的单位等用肥大户,由市农资公司按调拨价格供应化肥。直供单位所得化肥,只限自用,严禁向社会销售。

  4.化肥市场的调拨、零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核定。

  5.加强市场监督,对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的,经营农业生产资料或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二)整顿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化肥供应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把问题查清查实。

  (三)各企业自查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整顿工作基本情况,典型案例分析,整顿中遇到的问题及整改的措施、建议等,并于3月5日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在认真抓好整顿工作的同时,要不误农时,切实备足化肥农药,保障我市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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