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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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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81901

  【发布文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1号

  【发布日期】2000-10-14

  【生效日期】2000-10-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十月十四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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