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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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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6-08

  【生效日期】1990-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关于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0年六月八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合理引导外商投资,使之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及产业政策实施要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的项目。

第三条 我省吸收外商投资,遵循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资金融通、生产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社会服务等方面,予以通力协助并提供方便。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分为鼓励、限制、禁止发展三类(详细目录另行公布),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实施情况适时加以调整公布。

第五条 今后若干年内,我省重点鼓励发展电力、港口、铁路、公路、机场、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长期依赖进口的原材料工业项目;汽车、电子、电器的零部件和精密模具制造、热表处理等配套工业项目;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新兴技术产业;农业技术工业;优良种苗引进和培育技术以及农产品加工项目;附加值高、以出口为主的各类加工工业项目。

第六条 属我省重点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纳入省、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二)建设生产所需资金和国家控制进口的物资予以先以安排;

  (三)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外,继续给予一定时期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

  (四)合作经营项目可加速折旧回收投资股本,年折旧率一般为20%,高技术和风险性投资的项目可增加至30%;

  (五)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五十年,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项目,可酌情延长;

  (六)依赖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新技术生产项目,其产品可优先实行替代进口;

  (七)投资于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可实行综合补偿。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限制发展:

  (一)省内生产能力及产品质量已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出口市场有限或出口涉及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

  (二)产品在国际市场缺乏竞争能力,主要销往国内市场,外汇不能自身平衡的;

  (三)单纯引进装配线,进口散件组装产品内销,赚取内外差价的;

  (四)加工我国特种工艺美术产品、贵重金属产品的;

  (五)经营旅游和商业服务设施的;

  (六)国家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属下情况之一的项目,禁止发展:

  (一)涉及国家主权,妨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损害人体健康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除上述三类以外项目,凡不涉及国家和省的计划综合平衡,原材料主要依靠进口解决,产品全部或绝大部分出口的,外商均可投资兴办。

第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的项目,亦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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