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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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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教局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 招生制度深化改革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37号

  【发布日期】1995-03-13

  【生效日期】1995-03-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教局关于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深化改革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5]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高教局《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深化改革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深化改革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加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招生制度与运行机制,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1995年深化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本科招生“并轨”改革范围

  1994年经省政府和国家教委批准,我省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商学院等七所普通高校作为改革试点,将“公费生”、“委培生”、“自费生”的计划形式、录取分数线、录取程序、收费标准并轨。试点院校实行新的招生运行机制后,新生质量在整体上有明显提高,缩小了录取分数差距,有利于教学的组织和管理;生源数总体上没有减少,也没有新生因缴不起学费而不来上学,缴费上大学已基本上得到考生和社会的理解;录取新生工作操作简便,减少了不正之风干扰,有利于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效地缩短了招生工作周期,社会和院校反映良好。

  鉴于试点效果良好,我们意见,从1995年起,在本省的普通高校(含试点院校)本科全部实行并轨招生。农业、林业、水利、地矿、民族、师范等院校(专业)均实行国家全额专项奖学金制度。其他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志愿到我省50个山区县或艰苦行业的县以下基层厂、矿、场、所工作的,也实行国家专项奖学金制度。凡领取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必须服从国家安排到指定的部门或地方服务。1996年后实行专科层次的招生并轨,实现全省普通高校都按新制度运作。

 二、改革专科委托培养生、自费生的招生形式

  1992年开始,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委托培养招生计划分为“单位委托培养”和“合同委托培养”两种形式。但是,近年来一些单位利用“单位委培”的形式送学生上学,实际上仍是学生自己交费上学,单位利用学生签订“单位委培”合同从中牟利,已背离了原来的本意。为堵塞漏洞,便于招生的操作,并为今后招生全面改革创造条件,从1995年起,高等院校(本省院校专科;外省院校未并轨的本、专科)、中专学校招生,将“单位委托培养”、“合同委托培养”、“自费生”三种收费招生形式合并为一种,统称“合同培养生”,即学生缴费上学,毕业后实行自主择业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单位确定需要人才,可与有关院校商定,在院校设立单位奖学金,申请领取单位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到该单位服务。“合同培养生”在填报志愿的同时,填写一份合同培养保证书,作为录取依据。“合同培养生”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统一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

 三、改革农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农村青年的招生考试办法

  按照国家教委和农业部关于农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农村青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从1995年起,华南农业大学及华南热带作物学院两校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农村青年实行联合招生、单独命题考试。考试科目:语文、数学、理化、专业基础课等4科,具体实施方案由省高教局与上述院校商定下发。

 四、试行招收中专、高级职中应届优秀毕业生的办法

  为更好地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激励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勤奋学习,使其有继续学习和深造的机会,从1995年起,有条件的职业大学可试行招收部分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级职业中学的应届优秀毕业生。职业大学招收上述优秀毕业生的比例为该校当年招生总数的5%左右,应届优秀毕业生由所在学校推荐,参加省招生办公室组织的单独命题考试,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专业基础课等4科。具体实施方案由省高教局另订下发。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等教育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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