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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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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广州证管办关于清理规范原越权审批设立和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0]120号

  【发布日期】2000-11-13

  【生效日期】2000-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州证管办

关于清理规范原越权审批设立和擅自设立证券

营业网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0]1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证管办关于清理规范原越权审批设立和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是一项难度较大、敏感度高、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有计划按步骤进行,确保我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中国证监会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证管办)的工作,并在广州证管办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对在清理规范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彻底清查,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妥善解决好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积极贯彻“堵”“疏”结合的方针。凡符合条件的原越权审批设立和擅自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均可申请规范为合法证券营业部或服务部;不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谁设立,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一律由其设立机构自行清理撤销。涉及政府及有关部门合营联办或参与利润分成的,必须退出并尽快把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具有条件的证券公司。各有关市信托投资公司停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广州证管办的《方案》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对所属已停业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的清理转让。

 三、广州证管办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235号)的要求,保证在2001年4月下旬之前,完成对我省有关证券营业网点的清理规范工作。广州证管办应向所有证券经营机构公开可申请规范为合法证券营业部或服务部应具备的条件、审批程序以及需报送的材料等,接受社会监督;要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有关证券营业网点统一进行审计,体现清理规范工作的公正性。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州证管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广州证管办关于清理规范原越权审批设立和

           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35号)的精神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为完善证券业监管,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杜绝无证经营,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特制定清理规范我省辖内证券营业网点工作方案:

 一、清理规范范围

  (一)证券经营机构移交中国证监会管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换证的证券营业网点;

  (二)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证券经营机构擅自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

 二、清理规范原则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营业网点可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

  1.在1998年年底前设立并开业;

  2.1999年日均股票、基金交易量在500万元以上;

  3.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没有违规吸收社会资金;

  4.计算机信息系统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由证券经营机构独资设立、独立经营。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规定的设立证券服务部的条件的证券营业网点可规范为证券服务部。

  (三)对以合作、租赁、承包形式设立或经营的证券营业网点,如果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其所有权、经营权已全部转移给证券经营机构,并且符合(一)或(二)中所列条件的,可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否则予以撤销。

  (四)已停业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已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格,其所属证券营业网点,如果在2001年1月31日前有关信托投资公司已与证券公司就证券营业网点转让事宜达成协议,且证券营业网点符合(一)或(二)中所列条件的,由受让的证券公司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否则予以撤销。

  (五)虽在1998年年底前就已设立并开业,但1998年年底至2000年10月11日期间已停业或关闭的,原则上予以撤销。

  (六)对其他不具备规范为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条件的证券营业网点,一律予以撤销。

 三、清理规范步骤

  (一)先由各证券经营机构对属下证券营业网点进行自查,由所在法人机构于2000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填好的《需清理规范的证券营业网点申请表》(广州证管办另文下发)上报广州证管办。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将属下部分或全部证券营业网点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的,还应同时报送申报材料(一式3份)和预缴审计费。

  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的请示(包括对证券营业网点的沿革、经营情况、技术条件等的详细说明);

  2.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营业部或服务部规范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

  3.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

  4.营业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和《金融机构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6.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7.内控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8.广州证管办要求的其他文件。

  若证券营业网点已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提交申报材料的单位还应于2001年1月31日前,提交法院同意证券营业网点有关转让等变更事项的函。

  申请规范为合法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原越权审批设立或擅自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由广州证管办指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每家证券营业网点预缴审计费为10000元,缴入广州证管办指定的帐户,审计结束后多退少补。

  (二)广州证管办将于2000年11月下旬至2001年1月中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网点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为:设立时间、开业时间、出资单位、营运资金、经营方式、1999年交易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吸收社会资金情况等。

  (三)由广州证管办对有关证券营业网点的信息技术系统进行现场核查。

  (四)经广州证管办批复同意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网点,应在批文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五)对在限期内未报送前述申报材料以及经广州证管办审查不同意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网点,由其设立机构于2001年2月28日前将制订的撤销方案报广州证管办备案,并由其设立机构负责在2001年4月1日前按照撤销方案予以撤销。

  证券营业网点撤销方案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撤销证券营业网点挪用的股民保证金或各类集资款应全额归还;

  2.对拟撤销证券营业网点的股民应就近妥善转移至合法证券营业部。

  (六)广州证管办将于2001年2月初在省内的主要报刊、电视台、电台公布全省合法证券营业网点的名称、地址,呼吁投资者到合法证券营业网点从事证券交易,明确宣布在非合法证券营业网点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凡未列入合法证券营业网点范围的原证券营业网点名单,将于2001年4月份在全省主要传媒上公布,以引起投资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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