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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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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发布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2007-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有关条文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保密部门”修改为“保密工作部门”。

  二、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第(三)项修改为“(三)不宜公开的规划、计划和总结”。

  三、第七条修改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二条,及时确定本单位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并制定工作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秘密安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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