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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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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82]34号

  【发布日期】1982-04-16

  【生效日期】1982-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

(1982年4月16日穗府办〔1982〕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以来,我市医疗用血的紧缺情况有所缓和,但与医疗用血特别是医疗抢救用血的需要相差很远,望各单位积极宣传和配合市医疗部门做好这一工作,以保证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实施。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我市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242号文关于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指示,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成立了“广州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加强了用血管理工作。两年来,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市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基本开展起来,献血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扩大了血源,医疗用血的紧缺状况有所缓和。但相当多的单位认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完成2%公民义务献血任务,往往到了职工入院抢救,急需用血,才不得不被动地组织职工参加献血。去年下半年以来,医疗用血仍感紧缺,常常供不应求。市中心血站为了保证医疗用血,每周要派人到湛江、肇庆地区远途采血,去年到外地采血量占全市用血的五分之二。否则,将严重影响广州地区的医疗抢救,危及病人的生命。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医疗用血的紧缺状况,坚持执行国务院关于公民义务献血制度,落实每个单位每年有2%的人义务献血。经研究提出《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附后)。现报请审核,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级单位执行。

                          广州市血液管理办公室

            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指示,为保证我市医疗抢救用血的供应,保障人民健康,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订《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一、献血任务

  凡持有广州地区户口的城乡公民,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均有义务参加献血。

  1.各级(包括中央和省驻穗单位,市、区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矿、学校、农牧场、郊区和黄埔区农业人口中的工副业单位,按本单位(有广州市区、天河区、芳村区、郊区和黄埔区户口)职工总数(正式职工加计划内临工)的2%指标献血(100人以上的单位,尾数4舍5入;51人至100人的单位,以2个指标计算;不足50人的单位,以1个指标计算;以下同)。

  2.民政、化工系统的工厂(凭主管局的证明),按职工总数的1%指标献血。

  3.郊区、天河区、芳村区和黄埔区的农业人口,可按下列其中一种方法计算献血任务:

  (1)以生产队(村)为单位,按人口中男18至60周岁和女18至50周岁总人数的2%指标献血。

  (2)以户或自愿组合的联户为单位,按该户(联户)户口部成员中的男18至60周岁和女18至50周岁总人数的2%指标献血;联户的组成单位,1年内不得变换。

  4.城镇个体户,以户或自愿组合的联户为单位,按该户(联户)和从业人员中的男18至60周岁和女18至50周岁总人数的2%指标献血;联户的组成单位,1年内不得变换。

  5.部队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地方职工,按职工总数的2%指标献血。

  6.外省、市、县驻穗单位的常驻人员,按职工总数的2%指标献血。

  7.各厅、局、区和大专院校应于每年1月上旬,将属下单位的详细名称、现有职工人员总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报送广州市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血办)。机构变动后,必须尽快通知市血办更改。未报的单位完成献血任务后,凭上一级主管单位证明现有人数的公函,领取《光荣完成公民义务献血任务证》(以下简称《献血证》)。

  8.每献血200毫升,计算1人次献血指标;献血400毫升计算2人次献血指标;同1个人,在1年之内重复献血,可重复计算献血指标。

  9.本人愿意经常参加公民义务献血的献血员,每年可计算其所在单位的献血指标1人次(或作家属换血1次)。这部分献血员也是公民义务献血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不应歧视,他们每次献血后,可凭广州市中心血站发给的献血假单公休1天,不影响全勤和评奖。

  10.分批献血的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献血任务,自献血日起,超过6个月者,已献血的指标不再保留。

  11.《献血证》从发证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应按上述有关规定,重新完成献血任务,领取新的《献血证》;每年如此,形成制度。

 二、用血规定

  1.凡完成献血任务领有《献血证》单位(生产队、(村)户、联户)的职工(指本单位正式职工、退休职工和临工)、农民和家属(指无工作的供养直系亲属)用血时,凭《献血证》和单位证明,由医院视病情需要和血源情况供血。

  2.荣军、烈属、五保户、享受保健范围的干部、外地来市和外宾、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病人,凭本人证件(证明)免《献血证》供血,由医院视病情需要和血源情况供血。

  3.部分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凭血站发给的《公民义务献血的体检、献血情况登记表》,按其已献血量酌情供血。

  4.未完成献血任务单位的病人用血,按下列其中一种方法供血:

  (1)先献血,后用血。如献血的人不是本单位、户(联户)的成员,则所献的血量只能作为病人“家属换血”之用,献多少,供多少,不能计算为病人单位、户(联户)的献血指标。

  (2)单位的职工(家属)用血,在就诊医院填写《用血申请表》1式2份,由本单位加具意见后,到市血办交纳申请用血按金(每100毫升50元);该按金全部由病人所属单位支付(凭市血办发给的《申请用血按金收据》报销),不得由病人本人支付;3个月内完成献血任务者,按金如数退回,逾期按金上缴用作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基金(下同)。

  (3)农民户和城镇个体户的病人用血时,凭生产队(村)和街道办事处证明可按上述办法,由集体公益金交纳用血按金(每100毫升25元)。

  5.部分完成任务单位的病人用血,供血量不能超过已献血数量,超过部分,照上述规定,交纳按金。

  6.病人实际用血量超出市血办审批的供血量时,超出部分,由医院填写《补办申请用血通知单》,到市血办补办好手续后方能出院。病人未用血或实际用血量少于市血办审批的供血量时,可在3个月内,凭医院填写的《退回申请用血按金(血量)通知单》和病人单位的财务收款收据或《公民义务献血的体检、献血情况登记表》,到市血办退回按金或核减血量。已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或户,可在1个月内,凭《献血证》和病人单位的财务收款收据,到市血办退回未超过3个月的按金。

  7.急诊抢救病人用血,可先由医院供血,病人单位在3日内到市血办补办好申请用血审批手续后方能出院;逾期不补办手续者,由医院按病人用血量征收滞纳金后方能出院。单位病人(职工或家属)的滞纳金按每100毫升50元计算,全部由病人所在单位支付(凭市血办统一印发的《用血滞纳金收据》报销),不得由病人本人支付;农民户或城镇个体户病人的滞纳金按每100毫升25元计算。滞纳金交纳后,不再退回,上缴用作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基金。

  8.使用《献血证》和申请用血中,如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作弊行为,市血办有权没收该单位的《献血证》,并按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三、输血管理

  1.市中心血站和各医院应加强输血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用血规定。有《献血证》单位(户)的病人用血,应认真审查证的有效期和证明病人身份的公函(户口部),防止弄虚作假和冒名顶替。无《献血证》单位(户)的病人,除急诊外,应先办好申请用血手续后再用血。各医院应认真填写《用血情况登记表》,于下月5日前报市血办。

  2.各医院必须厉行节约用血,可用可不用的病例不得滥用血,积极开展血液综合利用,逐步推广血液成分疗法,一血多用。凡病人申请用血,需经主治医师批准。

 四、宣传动员

  1.各单位应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方法,深入细致地做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重要性,了解科学的血液生理知识,消除不必要的思想顾虑,踊跃参加献血。

  2.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等工作,合乎条件的红十字会会员带头献血。

  3.各宣传、新闻、文化单位应大力配合做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报道工作。

  4.市中心血站和各医院要结合各自的特点,运用医学科学的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公民义务献血的知识和意义,耐心解释各项用血规定。

  5.本实施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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