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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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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转发市林业局、国土局、法制局关于处理林地林权所有权证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2]88号

  【发布日期】1992-08-19

  【生效日期】1992-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政府转发市林业局、国土局、法制局

关于处理林地林权所有权证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穗府(1992)88号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各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林业局、国土局、市政府法制局《关于处理林地林权所有权证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林业局反映。

       关于处理林地林权所有权证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山林纠纷矛盾日益尖锐复杂,不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尤其是围绕一九八一年后全国统一发放的山林土地所有权证有否法律效力问题的争议更为突出。为此我们请示了省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一九八一年后全国统一发放的山林土地所有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全国人大法工办〔1989〕6号文件明确解释:该证与土地证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是一种确认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因此,我们应维持其法律的严肃性,不宜随便撤销。

 二、对原发的山林土地权证,如确实存在面积与四至不符的,应根据省国土厅粤国土函〔1989〕58号文件的精神,由林业部门牵头,国土部门配合,重新核定面积与四至,进行变更登记,加以完善,不应撤证。

 三、已划归国营农、林、牧、渔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含林地、滩涂),应按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省有关处理山林纠纷政策的规定执行,不再重新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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