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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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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山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6]4号

  【发布日期】1996-01-09

  【生效日期】1996-0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山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9日粤府办〔1996〕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由单纯从事农业转移到二、三产业,但是,山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与沿海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搞好山区农村就业,对于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提高山区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全省经济平衡发展,保证我省二十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做好山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政府特别是山区市、县政府要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乡镇劳动管理机构和就业服务网络,摸清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将农村就业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统筹安排,逐步使农村就业制度化、规范化。沿海经济发展较快地区要积极支持帮助山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组织企业安排接纳山区劳动力。

  全省山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具体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

 二、山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工作,必须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市场调节供求、个人自主就业、社会提供服务、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在保证农业生产经营有足够劳动力的前提下,坚持以就地、就近消化为主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的同时,加快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二、三产业,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容量。对当地一时无法消化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可在保证其所承包的责任田有人耕种的前提下,组织劳务输出。

 三、搞好山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出,要继续按省安排的挂钩扶贫市、县对口进行,沿海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引进劳动力,要优先从所扶持的地区招收。没有列入挂钩范围的山区,要积极寻找接收对象,与有关地区建立比较固定的劳务协作关系。输出劳动力的山区要做好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沟通和劳务输出的具体组织管理、服务等工作。另外,还要进一步开拓对外劳务输出和境外就业渠道。

 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保证山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的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解决转移的山区农村劳动力的各项社会保险问题;要进一步改善对农民进入县城以下城镇务工长期居住的管理,对在小城镇有比较固定工作岗位的,要按规定解决他们的户籍和子女教育等问题;要结合城镇建设,逐步改善务工农民的居住条件;要适当增加“农转非”招工计划指标,重点用于已转移到二、三产业企业,长期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山区务工农民。

 五、山区市、县和对口扶持的市、县政府要大力发展乡镇就业培训事业,以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要创造条件,建立技工学校,增加招收农村生源的数量。劳动部门的就业培训中心要积极向乡镇开展就业培训工作。此外,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举办面向农民的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班。

 六、继续加强对使用外省劳动力的调控。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招收外省劳动力的单位,要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工种特点,确定其招用本省劳动力的比例,用以解决山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劳动部门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省内山区农村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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