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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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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2000]19号

  【发布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2000-05-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告

(穗府〔2000〕19号)  为加强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至7月31日止,对全市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给暂住人员居住或使用的房屋,纳入本通告登记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中央、部队、省、市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

  (二)公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三)其他供暂住人员居住或使用的房屋。

 二、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市区、县级市范围内的暂住人员,纳入本通告登记范围(不包括在本市暂住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籍人员)。

 三、出租屋的业权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登记点进行登记。未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应当同时办理申领手续。

 四、暂住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登记点申报登记,领取《外来暂住人员登记回执》。《外来暂住人员登记回执》是已登记的凭证,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必须凭登记回执申领暂住证。

 五、出租屋业权人和暂住人员应当按本通告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刁难、阻挠登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市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城建、房管、计划生育、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执行。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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