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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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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 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办[2000]27号

  【发布日期】2000-03-21

  【生效日期】2000-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

(2000年3月21日深府办〔2000〕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最近发现个别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加印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为维护文件管理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制作、加印政府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管理和印发的法定机构。任何单位无权制作、加印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二、对已印发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原则上不予增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须增加印制份数的,应严格按照文件管理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增印理由和增印份数的书面申请,经办公厅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准印手续后,交由市机关印刷厂加印所需文件。市机关印刷厂未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不得为任何单位加印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利用现代办公设备复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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