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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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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6]15号

  【发布日期】1996-02-15

  【生效日期】1996-0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

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1996年2月15日穗府办〔1996〕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油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粤府办〔1995〕1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做好我市国有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划转工作,市成立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划转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王守初副市长任组长,组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商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资办、市国土局房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业网点办公室)。

 二、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考虑到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划转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的划转工作。市房管部门要抓紧对国有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做好统计、登记、移交的准备。市粮食部门要主动与房管部门协商,解决好划转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市商委、市国资办要加强检查、督办,确保划转工作在今年六月底前完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

        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进行国有房产划转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在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清产核资,核实国有资产占有量,明确其占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二、附设在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使用的房屋,其房租应按当地有关部门核定的公房租金标准计收,其房屋维修按“谁收租、谁维修”的原则办理。需要改、扩建加层的网点,由粮食部门与产权单位协商;改、扩建后新增面积的房地产权,经双方申请,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确定权属,并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规定,核发房地产权证。

 三、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划转范围和要求,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划转办法。在具体划转工作中,粮食、房管、国土、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划转工作必须于1996年6月底前结束,并由各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汇报,同时抄送省有关主管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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