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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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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和规范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2003〕25号

  【发布日期】2003-04-23

  【生效日期】2003-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意见

(穗府〔2003〕2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规范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由市计委派出,对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市计委设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外工作使用广州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名称(以下简称市稽察办),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建设项目单位的关系;承办重大项目稽察的具体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三、重大项目稽察的范围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出资,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市人民政府组织融资,包括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和赠款,或使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和省投资在我市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重大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程序性稽察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等前期工作进行稽察;

  (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工程监理、招标投标、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稽察;

  (三)对项目建设的投资环境进行评价,对项目效益进行后评价。

  五、对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凡建设单位申报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可由稽察特派员对该项目原批准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稽察结果作为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依据。

  六、重大项目稽察工作要为政府投资决策与管理服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要结合项目稽察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提供政策建议和意见。

  七、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二至三名助理,协助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八、稽察工作可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开始介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专项性稽察或经常性稽察,也可通过信息系统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监测。

  稽察特派员开展专项性或经常性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册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有关建设合同、报建资料、施工图纸等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被

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

和经营管理情况。

  九、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对重大项目进行的稽察,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市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稽察工作,对稽察特派员介入重大项目开展稽察工作予以支持配合,并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十一、建立由市计委牵头组织的,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制度和重大违规问题移送查处制度。市稽察办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日常联系,在认真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稽察项目计划;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

  十二、市稽察办可以聘请工程造价和质量安全专家、资金财务专家参加稽察工作,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稽察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建立专家数据库和项目数据库。

  十三、市稽察办对稽察特派员在重大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市计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十四、稽察特派员每次对重大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市计委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稽察报告由市计委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计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十五、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项目质量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计委提出专题报告。

  十六、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由市计委任免,可吸收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一)稽察特派员由处级公务员担任。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2.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计划、投资、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以及较高的项目建设和管理专业知识,较好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4.经过专门培训。

  (二)稽察特派员助理由科级以下公务员担任。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方针政策;

  2.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3.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备计划、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4.经过专门培训。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

  十七、建立和健全稽察工作制度,加强对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管理。

  (一)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工作人员参加。

  (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重大项目开展经常性稽察应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三)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往曾经管辖、工作过的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项目。

  (四)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十八、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时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通信费和办案津贴,以及聘请专家、委托检验鉴定和数据库的开发维护等费用,参照国家和省的办法,由稽察工作专项经费解决。

  稽察工作专项经费在市财政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

  十九、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十、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意见十七条(四)、(五)两项所列行为的。

  二十一、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违反本意见十七条和二十条(一)、(二)两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计委报告。

  二十二、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计委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区、县级市或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事项,移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处理决定同时抄送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

  二十三、市稽察办根据市计委的处理决定,向被稽察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负责跟踪监测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被稽察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二十四、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十五、被稽察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和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或申诉。

  二十六、市计委建立重大项目违规举报制度。

  市稽察办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受理重大项目违规举报工作,接受社会公众对重大项目的监督。

  二十七、参与政府出资融资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均可以被举报:

  (一)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

  (二)擅自更改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截留、挪用政府建设资金;

  (四)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转包或违规分包等问题;

  (五)项目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六)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提高取费标准;

  (七)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

  (八)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九)其他对政府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二十八、举报人应提供重大项目违规行为的有效线索或证据,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应当署真实姓名,匿名举报一般不予受理。

  二十九、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情况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受理举报后,市计委负责对所举报的内容组织调查、核实,并视问题的性质作出不同的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属于违规行为的,依照本意见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置。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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