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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划局关于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第二阶段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2000]86号

  【发布日期】2000-06-30

  【生效日期】2000-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划局关于深圳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第二阶段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0年6月30日深府〔2000〕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计划局《关于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第二阶段的工作安排》批转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十五”规划工作。

         关于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

             规划第二阶段的工作安排

市政府:

  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计划局《关于编制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工作方案》(深府〔1999〕136号)的要求,经过市、区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十五”规划第一阶段即前期调研阶段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十五”规划工作,根据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市“十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德成同志在4月29日和6月27日主持的协调会议精神,现提出“十五”规划第二阶段工作安排。

 一、基本要求

  “十五”规划是深圳迈向新世纪第一个中长期规划,也是深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赶上中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水平的一个中长期规划,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其编制意义、背景及方法均不同于以往。规划编制要加强系统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所制定的规划要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具体要求是:

  (一)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和第三届人代会精神。第三次党代会和第三届人代会是深圳发展历程上承前启后、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会。会议明确提出了深圳面向新世纪的奋斗目标和发展方向,各类规划都要按照会议所提出的“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围绕“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示范市”的总目标,考虑经济结构调整、体制改革深化、经济全球化等大背景,系统制定规划目标、发展战略和具体措施。

  (二)努力提高社会参与率。打破“闭门搞规划”的老路子,发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力求通过市、区、镇三级规划体系,使规划覆盖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区域,通过多种方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期形式最大程度的社会共识。

  (三)规划方法力求创新。各项规划要力求突出新的发展观,突出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明确区分政府、企业在发展规划中的不同定位,充分反映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发展的要求。要围绕重大战略问题开展政策研究,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要求的指标体系,内容不求面面俱到,形式防止简单雷同,体现规划的务实精神。注重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制定科学有效的经济、社会政策,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着力拓展规划视野,从区域经济的发展中研究我市各项规划。

 二、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

  根据国家、省对“十五”规划工作进度的要求,深府〔1999〕13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规划,包括总体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区镇规划等,均要求于8月底前,完成编制的基础工作,起草形成规划文本;9--10月,进入评估论证和修改完善阶段;年内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按市委关于“十五”规划的建议进一步修改充实;明年上半年,规划草案正式提交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各项规划要求重点规划五年,着眼十年,兼顾长远。

  (一)总体规划:由市“十五”规划办牵头编制。7月中旬,在总体规划工作小组的基础上,成立总体规划纲要起草小组;在前期调研阶段形成的《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大纲》和各项规划前期调研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市第三次党代会和市第三届人代会精神,8月底前起草完成总体规划文本;9--10月,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会、研讨会等方式多渠道征询人大、政协、市有关部门及国内外专家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同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委汇报,做好衔接,进一步修改完善,经系统评估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重点专项规划:为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全市总体规划的框架内,编制实施12项重点专项规划(详见附件)。确定重点专项规划的原则,一是与国家、省的“十五”重点专项规划相衔接,二是对关系未来发展的跨部门、跨行业重大领域进行系统深入研究,以便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创造条件。

  7月下旬,各重点专项规划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组成工作班子,落实人员,制定工作方案,报市规划办。市规划办负责落实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经费,按各重点专项规划进展情况予以补助;8月底前起草完成各重点专项规划文本;9--10月,市“十五”规划办会同牵头单位对重点专项规划组织评估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未列入市重点专项规划的部门或行业专项规划,由各部门牵头编制规划文本、组织评估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9月底报市规划办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区、辖规划;区、镇规划的编制、论证工作和进度参照市级规划程序进行。区、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须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区、镇规划应根据全市总体规划框架,对涉及到土地、资金、人口等需市配置的资源和重大政策问题,做好与市级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以上工作安排,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件:深圳市“十五”重点专项规划分工安排

                             深圳市计划局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深圳市“十五”重点专项规划分工安排

 一、深圳市“十五”国民经济信息化规划。由市计划局会同市信息委办牵头,市经发局、统信局、科技局、电信局、运输局、住宅局、建设局、贸发局、教育局卫生、人事局、劳动局、社会保险局、规划国土局、公安局、地税局、口岸办、有线电视台参加。商请市委宣传部、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海关、证管办、证交所参加。

 二、深圳市“十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由市运输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港务局、贸发局、口岸办参加,商请市委政研室、市投资管理公司参加。

 三、深圳市“十五”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由市科技局、经发局牵头,市计划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高新办、龙岗大工业区管委会、龙岗区政府、宝安区政府参加。

 四、深圳市“十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由市计划局牵头,市贸发局、旅游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经发局、统信局、城管办、工商局、住宅局参加,商请市委政研室参加。

 五、深圳市“十五”现代金融业发展规划。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牵头,证管办、保监会、证交所、各商业银行、市计划局参加。

 六、深圳市“十五”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国土局牵头,市计划局、运输局、港务局、环保局、城管办、公路局、交管局、建设局、环保局、水务局、经发局、供电局、能源集团、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LNG筹建办、地铁办、机场公司参加。

 七、深圳市“十五”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办、水务局、规划国土局、计划局、农业局、运输局、交管局参加。

 八、深圳市“十五”人力资源开发规划。由市计划局牵头,市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教育局、计生办、社保局参加,商请市委政研室参加。

 九、深圳市“十五”社会事业及产业化发展规划。由市计划局牵头,市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社保局、民政局、体育发展中心、市妇儿工委办、市编办参加。

 十、深圳市“十五”教育发展规划。由市教育局牵头,市计划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科技局参加。

 十一、深圳市“十五”经济国际化规划。由市计划局牵头,市外资局、贸发局、经发局、体改办、外管局参加,商请市委政研室参加。

 十二、深圳市“十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计划局、市重大办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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