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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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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证券帐户开立办法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2-19

  【生效日期】2001-0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上市外资股

(B股)证券帐户开立办法

(2001年2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证券帐户开立工作,推动B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本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证券帐户,须本人亲自办理,并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进帐凭证及其复印件;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

  (四)本所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三条 境外居民个人开立B股证券帐户,须提供境外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B股证券帐户,须提供商业注册登记证、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四条 投资者遗失B股证券帐户,应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新号码B股证券帐户的,应当在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办妥原号码B股证券帐户流通股份冻结手续,取得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股份冻结证明;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原号码B股证券帐户的,不需提供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股份冻结证明。

 第六条 境内居民个人挂失补办B股证券帐户,应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贴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公章)及其复印件。

 第七条 境外居民个人挂失补办B股证券帐户,应提供境外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挂失补办B股证券帐户,应提供商业注册登记证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 B股证券帐户资料有下列之一发生变化,应及时申请办理B股证券帐户资料变更手续:

  (一)姓名或名称;

  (二)身份证件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号;

  (三)住所。

 第九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变更证券帐户资料,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B股证券帐户及其复印件;

  (二)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更改证明(须注明新旧身份证件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第十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变更B股证券帐户资料,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授权委托书;

  (二)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三)变更证明文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到具备从事本所B股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本所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B股证券帐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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