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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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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在我市开展续修志书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办[1998]32号

  【发布日期】1998-12-31

  【生效日期】1998-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关于在我市开展续修志书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穗办〔1998〕32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开展续修志书工作的请示》,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我市开展续修志书工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认真重视并积极支持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在我市开展续修志书工作的请示

     (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市委、市政府:

  编纂地方志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代的千秋大业,对全面了解和反映我国地情国情、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984年以来,广州市及市属各区、县级市先后开展首届志书编纂工作,由于坚持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工作体制,广大修志工作人员甘于淡泊、辛勤劳动,使修志工作进展顺利,成果迭出。鉴于首届广州市系列志书(市、区、县志)即将全面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议从现在起,开始我市第二届志书的编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请示如下:

 一、续修志书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改革创新,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市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广州市第二届系列志书在首届系列志书基础上续修,包括市志和区、县级市志。第二届志书记述的时间,上限衔接首届志书下限,下限统一定为2000年。

 三、编纂第二届志书,要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工作体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政府主持,地方志编纂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市属各单位要将续修志书工作列入职责和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健全和稳定市、区、县级市的修志机构,市属各部、委、办、局和其他市直单位也应明确负责修志工作的职能部门。各承修单位应配备为修志工作提供资料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为续修志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要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专、兼职修志工作队伍,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并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尤其是吸收各行业的老领导、老行尊以及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参与修志工作。

 五、编纂第二届志书,必须树立精品意识,确保志书质量。市地方志办公室将根据续修工作的不同阶段,提出工作要求,制订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六、各级地方志编纂部门及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敬业精神,认真执行修志工作的各项制度和细则。着手开展队伍培训、方案制订、拟定篇目和搜集资料工作,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出版周期,努力做好我市第二届系列志书的编纂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级市及市直局以上单位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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