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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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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印发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深府〔2003〕56号

  【发布日期】2003-04-02

  【生效日期】2003-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印发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3〕56号)

(2003年4月2日)

  《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2001年2月1日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调入我市的干部,不需要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不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按超龄年限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其专业适于本市企事业单位并能发挥其特长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学历,且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技能型专业或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才能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六)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调入我市的工人,不需要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不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按超龄年限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单独调入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今后市政府对调干调工年龄界限另有规定时,按新规定办理。

  四、本规定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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