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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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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8]57号

  【发布日期】1998-09-21

  【生效日期】1998-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8〕57号)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已成为我省出口的主要渠道之一,今年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能否实现持续平稳增长,直接影响全省出口确保增长10%,力争增长15%的任务的完成。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的出口经营环境和条件,现就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克服困难,办好现有的企业,特别是帮助已建项目的投产和已投产(开业)企业的增资扩产,以增加企业的存量和扩大出口。

 二、对被确认和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同时,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在确认期内可按核定的标准减征30%场地使用费。

 三、在收费政策上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定的优惠,凡国家和省规定收费有幅度的,在全省范围内一律按最低标准征收。今后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我省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必须严格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收费。

 四、对经主管海关确认的年出额超1000万美元以上,国产化程度高、国内配套企业多、内部经营管理完善、进出口信誉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省内各级海关在报关、监管、核销等方面给予方便。包括推广无纸报关(EDI)方式、实行集中报关、优先设立保税工厂及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聘任企业有关人员协助海关监管,与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等。

 五、加强银企合作,解决三资企业出口资金困难的问题。各商业银行按国家规定,加大对三资企业出口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有效益、信誉好、有稳定经贸关系的出口企业,实行开证、发放打包放款、押汇、贷款回收一条龙服务;对资信良好的企业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增加授信额度;对出口大户的资金需要,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国内银团本外币贷款或国外银团贷款,支持三资出口企业的发展;外汇管理部门在企业有突发性增加出口的特殊情况下,相应调整核销单发参数,优先保证企业出口。

 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要求三资企业委托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含各类外贸公司)签订来料加工项目协议和合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手续,原则上当天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七、放宽对省管的三资企业出口商品计划的管理。凡属省管的三资企业出口商品计划,切块下达各市,由市直接安排给企业,并按企业实际出口能力满足企业的出口规模要求。

 八、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直通港澳的自货自运厂车和小汽车条件的限制。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或年出口额500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进出货物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办理自货自运厂车。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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