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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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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音像市场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10-04

  【生效日期】1996-10-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治理整顿音像市场的通告  遵照国务院关于扫黄打非、集中治理音像市场的指示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的紧急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10月1日至31日为我市音像市场集中治理整顿期,对全市所有音像销售、租赁、放映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特通告如下:

 一、坚决打击音像领域制黄、贩黄、盗版、走私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销售、租赁、放映色情、淫秽、反动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1件(张、盒、本)以上的;

  (二)销售、租赁盗版、走私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数量超过50件(张、盒、带)的,或放映盗版、走私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仍从事销售活动的;

  (四)经查处后仍继续销售、租赁盗版、走私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

 二、严禁音像制品租赁单位租赁非法音像制品;严禁投影场放映激光视盘和非法录像制品;严禁中西餐卡拉OK厅房播放任何故事片。10月15日前,各租赁点必须备足300种国产正版音像制品,不备足的一律不得营业;各投影场必须与各区音像制品供片分站签订月供应录像带计划,使用经市供片站审查过的录像节目。违者,没收其播放器材和节目带。

 三、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凡邮寄、托运音像制品,必须凭市广播电视局开具的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运输、铁路、公路、航运、民航、邮电、海关等部门,要严格管好音像制品的运输传递渠道,坚决堵塞流入我市的非法音像制品的源头。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绿化地带从事音像制品展销、摆摊设点、超门店范围外摆卖等经营活动,违者由市城管监察部门和公安巡警依法处罚。

 五、严禁越权审批音像制品出版、复录生产项目,违者以庇护者论处。加强对音像制品出版、复录生产单位的监管,对非法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录生产单位,由市版权和新闻出版部门依法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深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书报刊的地下生产窝点。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音像市场(含书报刊)的不法经营者、团伙为首分子、庇护者和幕后操纵者等“四种人”,凡销售、租赁、放映色情、淫秽、反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书报刊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区必须加快建立音像制品销售专业市场。等专业市场建成后,所有音像销售单位须经验收合格换发新证,迁入专业市场经营,严禁场外经营。

 九、集中治理整顿期间,暂停一切音像经营项目的审批。

 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音像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举报电话:市文化局2270258,市公安局5572675,市工商局5598647,市城管办2240834)

  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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