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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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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司令部关于 强 线电寻呼台站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2/81905

  【发布文号】粤府[1998]27号

  【发布日期】1998-05-25

  【生效日期】1998-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司令部

关于加强无线电寻呼台站管理的通告

(粤府(1998)27号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军区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使我省无线电寻呼业务有序发展,防止无线电波对航空、水上正常通信和“三防”应急通信以及军队指挥系统的干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就加强无线电寻呼台站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地方无线电寻呼台站的设置必须经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军队系统的无线电寻呼台站的设置由军队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凡未经上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无线电寻呼台站,须在1998年6月底前重新审查批准。

 二、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频谱资源的保护和对电磁环境的监控和监测,对无线电寻呼发射台站的设置必须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特别是在高山、高楼、高塔上设置的无线电寻呼发射台,必须符合电磁兼容的要求。设备型号必须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可,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技术指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938-1995《无线电寻呼系统设备总规范》和GB13421-1992《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的规定。已经使用的无线电寻呼发射机,除邻道功率和杂散发射功率指标降为进口设备65dB,国产设备60dB外,其余各项指标仍按国标规定执行。凡检测不符合技术指标的发射机不得投入使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无线电寻呼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技术规范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寻呼发射台站,不得随意变更核定项目或设置、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发射机,自觉维护无线电波秩序。

 四、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寻呼发射机,必须加装有效的防发射机杂散发射信号和防互调信号干扰的滤波器或单向器,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为实现自动监测所指定的装置。

 五、在民航机场所属的导航台、雷达站、对空台、归航台、盲降台、指点信标台半径1公里范围内,禁止设置无线电寻呼发射台;以机场指挥塔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因特殊原因经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寻呼发射台,其发射功率必须控制在50瓦以下,且互调频率不得干扰该机场需要保护的频率。

 六、坡地、高山、城市建筑物或其它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为无线电寻呼台经营单位提供放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场所。

 七、无线电管理涉及通信保障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者,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进行查处。如查处不力者,应追究管理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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