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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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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 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813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1-01

  【生效日期】1998-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998年11月1日中共福州市第七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区域发展仍不平衡,尤其是永泰县等西部山区以及平潭县发展相对滞后。我市山区乡镇约占全市乡镇的50%。山区是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关键环节。没有山区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全市的现代化。为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六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加快我市山区发展步伐,增强我市整体经济实力,壮大省会经济,确保实现省委提出的福州要走在全省新一轮创业的前列,为建设海峡西岸繁荣带作出更大贡献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采取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倾斜政策措施,特别是用足用活省里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有关政策,充分发挥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推动山海优势互补,加大对山区的扶持力度。同时引导山区立足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外部推动与自身努力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山区的资源优势,制订科学的发展规划,大力加强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山区开放开发,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培育支柱产业,构筑市场体系,繁荣社会事业,逐步缩小与沿海地区的发展差距,实现山海联动发展,加快我市园林经贸港口省会城市建设步伐。

  2、发展目标:

  --到200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三番以上;“九五”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年递增17.5%;山区县财政总收入亿元以上,消灭赤字,山区乡镇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人均50元以上),村财政收入5万元以上(人均100元以上),实现山区财政收支平衡;农民人均纯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基础设施基本适应开放开发与经济发展要求,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产业结构合理调整,支柱产业初步形成;科教文卫事业有较大发展,群众科学文化素质有明显提高。

  --到2005年,即“十五”时期,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年递增11%,山区县财政总收入力争2亿元;建设较完整的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进程显著加快。

  --到201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年递增10%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和财政收入与全市同步增长,农村基本实现宽裕型小康;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幅度达到全市的平均水平,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

 二、加快基础设施和村镇建设,加强环境保护

  3、突出抓好山区以水、电、路、通信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县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山区项目布点,提高山区项目在规划项目盘子中的比重。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全市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的山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优先列入市大中型建设项目五年计划;优先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和财政贷款贴息、优先推荐使用国外优惠贷款;优先安排中长期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优先参与股份制改造和发行股票。对有利于山区资源开发的大型基础设施和高科技项目,一般应安排在山区。采取省、市、县、乡(镇)配套投入,加快山区输变电工程建设和成片电网改造建设,用二至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无电户”通电问题;大力扶持山区水利水电建设,重点搞好水毁工程及病险库的整修加固,兴建人饮工程,开发利用永泰大樟溪、闽清梅溪、闽侯大目溪和敖江流域等水利资源,建设一批蓄水、灌溉、供电、供水相结合的水利骨干设施。对列入市计划的重点水利项目,由市财政在开征的水利建设基金中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山区公路建设,提高等级标准,全面完成县至乡按三级标准、乡至村按四级标准的乡村公路建设,打通山区县与邻县的公路通道,形成与国道、省道相通的公路网络。

  4、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市财政每年200万村镇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山区搞好村镇规划建设,加强村镇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村容村貌的整治。山区各县(市)区、乡(镇)每年也要把扶持村镇建设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多方筹集村镇建设资金,改革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个人、外资参与城镇开发,建设山区乡镇工业小区,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继续组织实施“造福工程”,帮助边远山区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5、加强环境保护与治理。山区环境保护应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依法加强对耕地、森林、水源、矿产资源以及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推广生态农业工程建设。加强对重点林区封山育林的管理,搞好造林更新,建设防灾抗灾绿色屏障。各级财政要增加生态林建设的投入。加强对大樟溪、梅溪、闽侯大目溪和敖江等主要流域的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分期分批组织对污染比较严重的乡镇企业进行达标治理和关停并转。对新上重点工业项目严格落实环保措施;加强对山区采矿业的管理,实现山区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壮大支柱产业

  6、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加快发展现代化农业,积极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保证市、县两级支农资金中对山区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确保足额到位。市、县财政支农资金要增加对山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重点支持中低产田改造、农田基本建设、商品粮基地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低产果茶园改造、反季节蔬菜生产基地、以竹为主的名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沿海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可由市级耕地开发主管部门委托山区实行有偿异地开发。

  7、培育壮大特色产业。依托山区资源优势,加快培育林果竹、食用菌、茶叶、反季节蔬菜、畜禽、花卉、水产、陶瓷、建筑、水电、旅游等特色产业。充分发挥永泰、闽清、罗源等山区的水资源优势,合理开发大江、大河、大库区的特色水产养殖业。建立一批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高产优质高效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引导和鼓励城市大中型农工商企业、外资企业和山区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供销社进入农业产业化领域,发展壮大山区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分配和风险保障机制。对规模大、效益好、能带动山区资源开发的龙头企业,税收上享受3年内地方留成税金返还;金融政策上安排专项贷款;出口政策上赋予外贸经营权或优惠代理出口;对符合市里扶持的50户龙头企业条件的山区企业,可优先列入市财政贴息贷款范围予以扶持。

  8、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山区发展以农副产品及其它资源为主的少污染、低耗能的加工业,引导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山区转移。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在山区投资办厂。鼓励市区企业与山区相关联企业实行联合、兼并,发展企业集团。对山区兴办的乡镇企业在符合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给予用地价格、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优政策,免征基础配套费。做好山区行业发展及企业布局的宏观引导,加快乡镇企业的结构调整、体制创新和技术改造,大力发展能较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出口创汇额的山区乡镇企业。市、县财政每年在支农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重点用于扶持乡镇企业技改项目。

  9、开发山区旅游业。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搞好山区旅游资源开发,加快形成山海景点与市区景区连点成线的旅游网络。鼓励各种经济成分投入山区旅游资源开发及发展与旅游相配套的第三产业。充分利用山区资源,大力开发旅游产品。对投资上千万元的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在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权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对山区旅游企业在所得税等税收、信贷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10、培育完善山区市场体系。引导各种经济成分投资建设山区商品市场;扶持山区商贸旺镇、城乡集贸市场建设,在重点集镇建设一批设施比较配套、功能齐全、辐射面广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并积极参与全省性和全国性的农副产品流通信息网络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成立各项农副产品的专业协会,指导农副产品的生产、流通。充分发挥现有农村供销社及各种销售网作用,努力扩大农村市场流通。加快培育农村市场营销队伍,积极开拓省内外市场,不断扩大榕货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发展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为广大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社会化服务。同时,切实加强山区市场管理,维护公正、公平的交易秩序。积极引导山区资金、技术、劳动力、信息、房地产等市场规范发展。

 四、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突出科教在山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1、切实保证对山区的科技投入。把加速山区科技发展作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点,加大星火计划、丰收计划的实施力度,每年安排一批能够促进山区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推广和农业新技术项目。鼓励沿海地区和城市科研单位与山区挂钩,共同促进山区科学技术的发展。从市科技以展基金中,每年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实施农科教结合项目的专项经费。同时,从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业发展基金中增加一定比例作为支持山区科技开发、技术推广、中试(示范)基地、农业新技术培训。县乡(镇)财政相应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金融部门增加农业科技项目的贷款。对向山区转让技术成果及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经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免征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与山区联办科技开发实体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12、大力发展山区教育。全面普及山区义务教育,巩固提高教育“两基”达标成果,全面提高山区学术的教育质量。从政府征收教育附加费中提取10%以上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各级财政每年投入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应不低于省级标准。加强山区成人教育,明后两年市财政继续在每年教育附加费中拨出20万元用于成人教育扫盲,在实现青壮年文盲率1%的基础上,巩固提高质量,并实现无文盲村,劳动力文盲率降至10%以下,充分发挥农函大、农广校等的作用,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文化技术培训。除市财政在教育专项经费中予以适当支持外,县财政从教育事业费中拨出2%比例,用于部、省、市三级乡镇文化技术学校达标建设,确保2000年之前达到省级验收标准。加大山区“希望工程”建设力度,扶助山区贫困适龄儿童上学。设立市山区教师奖励基金,奖励长期为山区教育作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并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等现代化手段向农村传播农业实用技术、市场信息和指导农业生产。同时,进一步加强法治教育,搞好山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3、加强山区卫生建设和社会福利保障工作。采取增加政府投入,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资、投资等多种形式增加山区卫生事业投入,农村卫生三项建设资金的重点放在山区,支持改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卫技人员生活条件以及新上的卫生项目。向缺医少药的地区派出医疗队,对当地的卫生所从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三级预防保健网络建设,70%的行政村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或农村医疗保险,确保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做好农村五保统筹供养工作,确保每个乡镇建有一所敬老院,实现五保老人老有所养。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常抓不懈,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五、发展山海协作,促进山区开放开发

  14、强化山海协作。以企业为主体,大力推进沿海与山区在资金、技术、劳务、人才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到山区投资兴办企业。对其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头两年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到山区投资基础设施、高优示范农业、高新技术开发等项目的,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予以从优从宽优惠。金融机构积极为跨行政区资金的融通、结算提供方便,允许沿海地区到山区投资的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贷款建设。

  15、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大经贸、大市场、大流通的辐射、带动作用。大力扶持山区到市区设立各类商贸“窗口”,开辟富有特色的“山区产品一条街”等。进一步加强闽东北的交流与协作。尤其是进一步加强福州市与宁德地区的结对帮扶工作,建立跨市域的、长期的、紧密型的经济协作关系。联合进行跨市域的基础设施建设、联合培育和发展区域优势产业、联合建设区域市场体系、联合开展科技与人才协作。继续搞好福清市、长乐市分别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隆德县的结对帮扶工作。

  16、健全结对子挂钩帮扶制度。巩固发展脱贫奔小康成果,坚持和完善各级领导和部门单位的结对子挂钩乡镇扶贫奔小康责任制。加强扶贫攻坚,加大对贫困村、革命老区乡村及少数民族乡村的扶持力度。深入开展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沿海富裕乡(镇)挂钩帮助山区乡镇的“三帮一”活动,挂钩帮助的单位应明确责任人、联络员任务和目标责任,切实帮助贫困户选择一、两项以种养业为主的“短、平、快”生产项目,做到不脱贫、不脱钩,促进35个乡(镇)加快小康建设。对因缺乏劳力形成的贫困户,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民政部门提供最低生活水平的帮助;对已基本实现小康的,要在巩固提高的基础上促其向宽裕型小康迈进。

  17、扩大山区对外开放。充分发挥我市作为海峡两岸(福州)农业合作实验区的优势,大力吸引台商和外商投资山区建设。凡外商在山区投资基础设施能源项目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经个案批准,企业所得税超过15%地方留成部分可由同级财政部们返还;外商在山区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除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政策外,第三至五年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返还。扶持山区开展对外贸易,山区的外贸进出口公司可实行一业为主,跨行业多种经营,内外贸兼顾。支持山区组建和发展集资源开发与外贸出口于一体的企业集团。山区以项目挂靠的形式参与山海联合对外招商的,其项目可享受沿海地区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山区企业利用我市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功能,在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对外贸易等方面,共享优惠政策。此外,省外和沿海地区来山区办厂兴业的企业,视同外资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加大财政、金融、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18、大力培植山区财源。山区要立足本地资源优势,选择好财源培植的重点。在加强税源管征的同时,运用好有限的财力。市财政从每年用于县区专项机动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帮助永泰、平潭以及其它山区乡镇。市财政每年扶贫资金,适当集中向山区倾斜;对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或达到与市财政签定的财政收入目标的,优先借给“收入上台阶”奖金200万元,使用期1年。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减轻负担的原则,对山区县积欠市财政的周转金,还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别采取重新签定借款合同、减息免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和对符合产业政策、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有效益的国有企业酌情转增为资本金等不同措施予以支持。支农资金切出一定比例,主要用于扶持山区支柱产业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山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立山海协作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制度,主要用于山海协作重点项目。

  19、充分运用财税杠杆扶持农业开发和乡镇企业发展。各县(市)区财政收入中的农林特产税三年内每年比上年增收部分,专项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对乡镇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县(市)区部分,三年内每年切出20%,用于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乡镇企业贷款贴息。对在永泰、平潭、罗源三县和省、市定47个贫困乡镇新办乡镇企业,可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沿海对山区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对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实行税率从低从宽优惠。

  20、各商业银行增加对山区的信贷投入。对经济效益较好但当地银行资金不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市级各商业银行可采取点贷或组织辖区下属支行联合贷款的形式予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对山区的新增农业贷款和支农工业贷款应不低于新增全部贷款的10%;农村信用社用于支持山区农业的新增贷款应不低于新增全部贷款的40%;积极推广五户联保小额信贷扶贫试点。支持山区有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向社会募集发展资金。鼓励引导海外小额资金投入山区建设。

 七、加快干部和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21、加强山区干部和科技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山区各级领导班子,加强干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山区干部队伍素质,增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本领;加强山区农业技术干部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切实保持队伍的稳定;建立一支能够为山区经济迅速崛起发挥重要作用的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队伍。加强乡镇农业技术“五站”建设,引导山区急需的紧缺专业毕业生回山区就业,实行沿海地区的科研、教育、卫生等部门与山区在专业人才培养培训方面的对口支援。鼓励市内外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到山区工作,对山区引进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家属、子女可以随迁到所在城镇,属于农业人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优先照顾子女就学。对发展山区经济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可按其创造的企业新增利润5%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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