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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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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委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科协重庆市总工会关于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登记管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发布单位】83103

  【发布文号】渝科委[86]032号

  【发布日期】1986-04-12

  【生效日期】1986-04-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重庆市总工会文件

(渝科委(86)032号)     关于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登记管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区、县科委、科协、技协、工商局: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为了便于对我市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归口统一管理,经请示市府同意,现对有关登记管理问题联合通知如下:

 一、审批:市级各部、委、局、群团、大专院校、市属以上科研单位(含市属独立科研机构)、市级以上厂矿企业单位开办的科技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经本单位行政审查,按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委审批。其中市科协、技协的上述机构,经所在单位行政审查同意后,由市科协、技协签署意见,报市科委批准;区、县所属单位开办的上述企业,经所在单位行政审查后,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科委审批。其中区、县科协、技协的上述机构由所在单位行政审查同意后,经区、县科协、技协签署意见,再报区、县科委审批,报市科委备案。

  在这次清理整顿中,原市、区(县)科协、技协审批的该类企业仍由市、区(县)科协、技协按规定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报同级科委审查加盖公章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予受理申请登记;新开办的这类企业须由同级科委审查批准,正式行文,工商部门方予受理申请登记。

 二、标准:开办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公司(中心)的仍按重府发(1985)184号、重工商(85)企发字第28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非公司(中心)的自有流动资金可低于一万元,具体掌握可按其经营范围或实际情况确定。

 三、分工:凡属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的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局申请登记。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重庆市总工会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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